2005年12月16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调解结案后当事人再起诉,法院能否受理?

  蔡先生问:
  某甲所在的村委会向甲借款20000元,因到期未能还款,甲于2002年1月10日将村委会诉至法院,经法院调解,双方达成和解协议,约定20000元分两次还清,分别在2002年12月31日及2003年12月31日前支付。2002年12月31日,村委会未能付款,双方于2003年3月6日达成协议,村委会将村里所有的树木2000棵抵押给甲,并保证2003年年底将欠款全部还清。到期后,村委会仍未还款。甲于2005年1月20日又以同一事实将村委会诉至法院,要求村委会支付欠款20000元及利息。请教:此案法院能否受理?
  本报作答:经法院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,具有与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。因此甲与村委会之间的纠纷,已经以法院调解的形式得到了解决,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向法院起诉。甲应申请法院执行调解协议。